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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 刑事程序 | 本所律師成功為被告當事人解除出境、出海限制!

居住遷徙自由是憲法給予人民的保障,不過自由並不是可以無限放大毫無限制的權利,為了維持社會的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在某些特定的狀況下,法律可以對人民居住遷徙的權利加上必要的限制。但如果不服此項限制,又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利呢?

 

 

怎樣會被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為了防止被告逃逸,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偵查與審判,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從以上法條可看出,刑案被告要被限制出境,需要符合「嫌疑重大」的先決條件,至於怎樣算是「嫌疑重大」就需要個案依照案件的事由罪刑、個案情節等下去綜合判斷囉!

 

 

被限制出境、出海大概會多久?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各項規定,限制出境期限又可依偵查中、審判中分類整理如下表

案件狀態

限制多久

偵查中(案件尚在地檢署)

不得逾8個月,檢察官至多可延長2次限制。

第一次延長:不得逾4個月

第二次延長:不得逾2個月

審判中(案件已起訴至法院)

每次不得逾8個月,且無次數限制。

如案件為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

 
需要額外留意的是審判中,雖然可以不計次數的限制被告出境,但還是有累計時間的上限,並且依照同條第4項的規定,法院在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都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確保被告的權利不會遭到侵害。
 
 
 

如何解除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1. 偵查中:如在偵查中遭到檢察官限制出境,若不服,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
  2. 審判中:如在審判中遭到法院限制出境,若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的十日內提出抗告。
 
 
 
 

本所過往案例經驗

地方法院:限制出境、出海

台北地院裁定被告A因涉犯證券交易法相關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法官訊問被告A後,認為從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證據,足見被告A犯罪嫌疑重大!但被告A否認犯罪,且本案尚未確定,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共犯之嫌,但無羈押必要,因此裁定被告A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高等法院:原裁定撤銷

經本所調查研判,被告A於本案中已經以80萬元具保,並且每次開庭皆遵期到庭、積極面對司法,加上家中父母年事已高,仰賴被告A照顧,足以見得被告並無逃亡之可能,又原審已經辯論終結,事證皆調查完畢,難認為有和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的可能!今原審裁定僅以被告否認犯罪,以及本案尚未確定為由,裁定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未敘明理由與必要性,亦未說明認定被告A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的依據,即裁定被告A限制出境有違誤,在本所主張過後,高等法院判決原裁定撤銷,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成功守護被告A之權利。

 

 

常見限制出境問題(Q&A) 

Q:只有刑案被告會被限制出境嗎?

A:行政程序也有限制出境的規定!舉凡罰鍰未繳、欠稅亦或是最常見的兵役問題都會有被限制出境的問題,如果對行政程序的限制出境不服,其救濟方式就要依照行政訴訟程序,先訴願,未果後再提出行政訴訟喔!
 

Q:怎麼知道我有沒有被限制出境?

A: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可以準備查詢聲請書(可委託其他人代理,須備有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至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也可上移民署管制科網站,以自然人憑證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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