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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性自主 | 本所律師成功為被告當事人獲二審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補強證據是在刑事案件中指某種單一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而需另有補強證據之法則,用於確認被告或被害人自白真實性等的額外證據。其核心目的是為了避免僅憑被告或被害人的自白證詞就作出有罪的判決,從而防止冤錯判決的發生。
在刑事訴訟中,自白常常是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然而,由於自白可能因多種因素而不可靠,例如被告的心理壓力、受到不正訊問或被害人因為希望訴訟順利而誇大情狀,因此需要其他證據來進行驗證和補充,這就是補強證據的角色。
補強證據的特點
- 獨立性:補強證據應與自白相獨立,不能僅僅是自白的重複或變相陳述,例如,被害人親屬聽被害人轉述後,所提供的證言多為被害人自白的重複,與被害人的陳述具有同一性,此時,被害人親屬的證詞就不可作為補強證據。
- 相關性:補強證據應與案件的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並可達證明事實的程度。
以下詳細介紹不同類型的補強證據
補強證據類型 | 描述 | 例子 |
直接證據 | 直接指向犯罪事實的證據 | 犯罪現場的監控錄像 |
間接證據 | 透過推理和邏輯連接到犯罪事實的證據 | 手機位置資料顯示嫌疑人在犯罪時間的位置 |
物證 | 任何物理性的證據 | 指紋、DNA、用於犯罪的武器 |
專家證據 | 由具專業知識的人所提供的證據 | 法醫專家的報告 |
目擊者證詞 | 目擊犯罪事件的人所提供的證詞 | 目擊者描述犯罪發生的過程 |
【案件事實緣由】
被告與A女透過網際網路聊天室認識,被告獲知A女急需資金援助,為滿足自身性慾,遂提議性交易,雙方議定好相當價金代價性交易1次,並相約在某超商前見面,由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A女前往飯店為性交易。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被告不想給付援交費用,心生歹念,向A女佯稱其具警察身分,並指謫A女從事性交易,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必須將手機、證件交付其保管以利調查,並暗示剛剛經過該處的員警是他的同事,並說:若不乖乖配合, 就回警察局做筆錄等語。
被告以此方式使A女誤信被告具有警察身分,為避免遭追訴並為取回前開交付被告收執之證件與手機等財物,乃違背其意願繼續搭乘被告駕駛之車輛,前往旅社,被告即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該房間內,違背A女之意願,接續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高等法院:原判決撤銷】
一審時,地方法院基於A女與A女友人的轉述自白,認為被告犯強制性交,判決有罪。
然經本所律師研判發現,原審判決僅以A女及A女友人聽聞A女的轉述,而認為被告有罪,A女友人的陳述性質上仍然還是屬於A女的陳述,依法不得作為補強證據,原判決顯有違背證據裁判主義,存有重大違背法令之瑕疵,應予廢棄。
案件中,A女說被告有掛警察證件在身上,但看遍所有監視錄影畫面,並沒有A女所說之警察證件,更顯示A女所述不實,證據存有重大瑕疵。
更何況A女曾說被告曾經對出示疑似警察人員服務證件,但A女對於該證件之大小、形狀、顏色、圖案等,都沒辦法具體陳述。可是我國警察人員的服務證為求鮮明及醒目,是以鮮明的紅色為底,並且有明顯的警徽,以常人而言怎有可能連呈鮮明醒目紅色之證件,都能忘記顏色?所以A女的陳述存有違背經驗法則之瑕疵,不得做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本案判決存有諸多疑點,A女如果遭脅迫,有非常多的時間可以向外求援,比如中間碰到警察為何不向警察為求助或查證等等,有諸多不合常情之處。原判決僅以A女及聽聞A女陳述的友人證詞為有罪判決,觀遍全判決並無任何補強證據,顯然違反證據裁判主義。而且原判決更有證據理由矛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均非司法實務見解所支持,應廢棄原判決,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俾維人權,最終所幸還以被告當事人清白。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7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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